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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自己找还是用家政公司保姆 出了事担责情况大不一样

2017/11/28 13:54:43本站原创 【字体:

        请保姆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照顾老人、小孩等,已经成为城市上班族相对普遍的选择。你是自己找保姆,还是用家政公司提供的保姆?两种选择,你在保姆发生意外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大不一样。同样,请钟点工,不同的做法也存在不同的责任承担情况。
        雇用保姆的法律问题
 
      【真实案例】 保姆洗衣滑倒、走路摔伤 雇主要担责
 
     (1)2013年,76岁的何某经熟人介绍,聘请55岁的王某做保姆。双方商定何某每月支付王某工资1000元,王某吃住在何家。2014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到堰塘边为何某洗衣服时因塘边湿滑,左手腕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王某住院治疗20多天,花医疗费4000余元。后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3万元。
        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王某在从事工作时手腕被摔伤,何某应对王某为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自身年龄较大,且未注意到安全义务,可适当减轻何某的赔偿责任,故王某的损失由王某和何某按4∶6负担。经计算,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7000余元,何某赔偿60%。同时,十级伤残给王某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精神抚慰金应酌定以3000元为宜。因此,何某应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3000余元。
      (2)2015年,刘某经人介绍来到杨某家当保姆,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2016年夏天,刘某在下台阶时不慎摔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骨折。杨某过意不去,主动为其垫付全部医疗费后,又给了她8000块钱。刘某仅休息3个月后另找工作,杨某夫妇帮其介绍到别的人家继续做保姆。杨某原本以为已经尽到了雇主的义务,可没想到半年之后却收到了刘某起诉自己的传票,要求自己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105000元。
        郑州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原告在为被告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受伤,主要是因为原告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所致,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23205.6元。
 
      【法律依据】雇用他人 得对他人的损害赔偿“大包大揽”
 
        南阳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车向平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比如,你请的保姆上街买菜,被汽车撞伤。保姆可以要求司机赔偿,也可以要求你赔偿。
 
       【风险规避】选择家政公司的保姆 出了事公司担责
 
        不少雇主在找保姆时,喜欢通过“熟人”介绍,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其中暗含着很大风险。因此,南阳中院法官建议,通过正规的劳务公司或者家政公司选择保姆。
       通过劳务公司或者家政公司派遣保姆前来从事服务,这种情况下公司与保姆之间是劳务关系,保姆工作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如出意外则由公司承担责任。
       当家政公司充当的角色仅仅是中介,收取一次性中介费用时,雇主与保姆还是雇佣合同关系。中介只需如实向雇主说明保姆的身份信息及身体健康状况,这时保姆出现意外,家政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而雇主仍是赔偿主体。
       另外,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伤者享受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国家和社会为工伤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病康复等物质帮助。保姆工作时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保姆是通过家政公司请来的,由家政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其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保姆在工作中受伤,应属于工伤,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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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帮工的法律问题
 
        吴某是张某的朋友,张某想进行房屋装修后保洁,吴某主动帮忙而从椅子上跌落致脚部扭伤。张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吴某在法律上被称为“义务帮工人”,张某被称为“被帮工人”。帮工关系往往具有互助性、临时性、一次性消费等特点,而被帮工人是实际受益者。
        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不管吴某是否义务帮忙,张某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法院应当考虑到不能过分加重被帮工人的负担,否则会放纵帮工人的实施侵权行为或降低对自己行为的审慎注意程度。
        再假设,吴某帮张某义务保洁后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实务中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会认定不能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强加给张某;另一方面,也会考虑到张某作为被帮工人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因而将吴某的回家理解为帮工活动的延续,从而基于公平原则考量,判决吴某在道义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当然,这并非必然的判决结果,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而定。
 
        请钟点工的法律问题
 
        钟点工出意外
        雇主担不担责很微妙
 
       雇主与保姆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而雇主与普通的钟点工或提供一次性劳务服务者之间,则一般形成承揽关系。
       二者之间的区别是: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地位相对不平等——雇员受雇主的指示、监督、管理,行为受雇主的控制、支配,雇员只要按约定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报酬,而不论该劳动结果是否达到雇主预期的要求;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地位平等,不具有控制、监督关系——承揽人完成的工作主要体现为成果,如果工作成果不合格,即便承揽人付出了劳动,也不能索要报酬利益。
 
        A.不担责
        家住南阳市卧龙区的张某请吴某为其进行房屋装修后保洁,双方约定价格为800元。吴某在擦客厅悬挂灯具时,不慎从椅子上跌落,脚部扭伤。张某按双方事先商定的费用支付给吴某,并另付600元的医疗费。后来,吴某找到张某要求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近3000元,遭到张某拒绝后,欲提起诉讼。经法院诉前调解和释法答疑,吴某不再起诉。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法官梁红解释:张某将清洁任务整体交给吴某完成。在吴某劳动过程中,张某没有干涉其工作程序,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因此,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受伤后的吴某不应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B.担责
         如果张某在吴某工作中提出另外的要求呢?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定作人没有过失,不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在吴某工作过程中,张某提出不当要求或者指挥失误,这时张某就要对吴某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C.不担责与担责的转化
        承揽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转化为雇佣关系。如果是单纯一次性地就一项劳务内容进行工作,比如保洁或者按日结算工钱,则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钟点工如果是长期按时规律性地上班,实质与保姆是一样的,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劳务公司派遣的钟点工可以规避雇佣关系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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